好的,所谓“套娃式”借贷就是指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后又转借给借款人,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一个案件来举例说明吧:
王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陈某因自有资金不足但又想赚取利息,于是动起了“借鸡生蛋”的想法。陈某从银行贷款20万元后,于次日扣除“头息”5000余元后转借给王某,以此赚取利息差。后因王某未按约定还款,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我们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该线索,调查核实查明了前述事实,明确陈某向王某转账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套取金融结构贷款又转贷的行为,既增加融资成本,又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据此,我们向审判机关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
李燕:一是返还借款。合同无效之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无效。三是资金占用费。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例1:在某棋牌室,张某因赌博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明知张某的借款用途仍予以出借,双方商定2%的月利率并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张某逾期未还款,王某持张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这种情形就属于典型的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无效。
案例2: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李某从事借贷生意,是法院认定的职业放贷人。陈某因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及还款时间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来,陈某逾期未还款,李某将其诉至法院。本案中的李某就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他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李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当然李某可以向陈某主张支付资金占用费,但是这个费用一般是远低于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李燕:朋友之间如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需要明确的是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千万不要“出于好心”和“朋友义气”,自行从银行贷款后出借朋友。这样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造成自己无法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而被纳入不良征信。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如果违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出借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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